真心新聞網:弟子的家眷是上師的法眷? 宗喀巴著<譚崔十四根本墮戒釋>的評析‧之二十七

更新日期:2015/05/20     08:00

(真心新聞網採訪組台北報導)爭風吃醋或許在譚崔「金剛兄弟」「金剛姊妹」之間經常上演,所謂「親兄弟」都會「明算帳」,外人固然無可置喙;然而若是其中有涉傷風敗俗者,如前文提到的,上師受用弟子的妻女、姊妹,就應該廣受公評而禁止之,因為這樣的「修行」已經是敗壞人倫的「羞行」了,也是違背法律規範的;可是這竟然是密宗譚崔行者行之於文字的常態,令人深覺慨嘆可悲。這個話題還沒有結束,本文將繼續討論下去:

原文:

二、此戒之犯行,是指「殘酷的言語行為」,或是「因於瞋忿」顯人過失,或是與人爭吵。《根本墮戒甘露月論》與空行母拉思米嘎拉在《金剛根本墮戒論》中皆說:所謂眷屬,譬如此處有人說你是同法眷屬,隨後你亦認同前人是你之同法眷屬。這即是此根本墮戒法相中,所必須成立的眷屬意義。

夾帶認定「同法眷屬

此一小段前半,宗喀巴是在強調,本條墮戒之「犯行」是要表現出「言語行為」、「顯人過失」或「與人爭吵」;這些都是「身、語」上的業行,的確可以用來和下一段「文殊稱」《根本墮戒論》中單獨強調:發起「嗔心」即是犯罪,來互相作對辯,這個可以併入下一段評析。可是本段後半的文字,也就是《根本墮戒甘露月論》,與空行母拉思米嘎拉《金剛根本墮戒論》定義所謂「眷屬」的部分,卻像是硬生生插入,與其上下文完全不銜接。尤其是「同法眷屬」之間,為何同入師門還不算,還要彼此再互相「認同」重新確定?此事蹊蹺反而引起我們的注意,這才發現宗喀巴是刻意夾帶,企圖在含混之間,就把私自認為「法眷屬」的意涵作成定論。

原來如前篇所評論過的,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在其「弘法」攝眾的過程中,必定有許多其學人的姊妹、女兒、妻子乃至其他如父母、兄弟、親友等等「人倫眷屬」共同加入,並在同一位上師座下「受學」;但是「譚崔法教」違背世俗人倫道德,則彼此同修共習之間難免窒礙難行,更有可能會因為對「人倫眷屬」之「執著」,「因於瞋忿」而顯人過失,或是與人爭吵;甚至發出「殘酷的言語行為」,以致違犯第三條墮戒的戒相而「殘酷示現瞋恨於金剛道友」。為了避免這種情形,大家搶食爭鬧反而統統沒得吃,乾脆一舉打破「人倫眷屬」的牽絆,不管是不是至親好友或自己的姊妹妻女,只要受學於同一位上師,就照宗喀巴說的:「此處有人說你是同法眷屬,隨後你亦認同前人是你之同法眷屬。這即是此根本墮戒法相中,所必須成立的眷屬意義。」所有的問題都迎刃而解,大家在心照不宣當中互相認定,捨棄各人原本的倫理關係,彼此都成了「同法眷屬」,不許再有爭風吃醋的「殘酷的言語行為」,從此天下太平百無禁忌,父女、母子、他妻,全都可以一起同修雙身法,豈不都能共享無上瑜伽之至樂乎?

當然受益最多的還是上師,依據宗喀巴在《密宗道次第廣論》中引用《大印空點》〈第二〉所說的「事奉師長」的方法,則弟子的所有女性「家眷」,登時變成上師榻上的「法眷」,還不許「金剛弟子」生氣吃醋,豈非坐享土皇帝的無邊豔福?這並不是只在文字上空穴來風,大陸知名的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上師,索達吉堪布就曾撰文說:「現在有些女居士,信心和感情分不清楚,上師和丈夫分不清楚。」(註一)並以此為煩惱。十足證明有不少家庭主婦,因為修學了假藏傳佛教的譚崔瑜伽,從其丈夫的家眷,變成了上師的法眷兼世間眷屬,在「信心」上加入男女感情,作丈夫的或許礙於此第三墮戒,敢怒而不敢言,可是上師們心知肚明,唯恐有朝一日事態嚴重化,一旦爆發出來造成難以收拾的後果,所以乾脆把問題甩開,把麻煩歸咎給「有些女士」,來轉移焦點推卸責任,甚至還出語警告:「如果是個正常人,即使與上師有『某種特殊因緣』也不會說。」這樣臨事「多情」事後「寡義」,卻不管下一條墮戒:「第四根本墮戒,謂於諸有情棄捨慈悲。」等在那裡,上師們又該如何自圓其說?

註一:http://www.xuefo.net/nr/article6/63939.html

http://www.ucchusma.net/samanta/safe/safe2/safe_2_34.htm

原文:

文殊稱在所著之《根本墮戒論》裡說:所犯墮戒,最初由起謓心遭致過失,非由身、語。文殊稱並沒有將「殘酷示現言語」,當成是犯身語等過失。雖有許多金剛密續亦說此意,然而這種說法是錯誤的,因為在《紅怒尊譚崔密續》與《黑怒尊譚崔密續》裡,兩者都說:「亦不應於金剛道友處發起謓心,示現諸多酷行。」拉沙卡在所著之《紅怒尊曼陀羅儀軌》與《黑怒尊曼陀羅儀軌》裡,兩書皆作如上釋義。除此之外,《金剛真實光明密續》亦釋義說:「出於瞋心怒斥金剛道友」;《果得精髓概要》與《密集金剛密續光明論》中,亦說此義。因此,如是於《金剛傘蓋密續》裡所說意,於其它密續所說諸文句中,亦應同作此釋。

宗喀巴的專斷認定

由於在「同法眷屬」的認定和其意義上被從中打岔,到本段開始的討論才能跳空連接上一段開頭的話題。這裡宗喀巴倒是公平地引述了「文殊稱」在《根本墮戒論》裡的看法,認為本條墮戒之招致過失,主要是因為「嗔心」,也就是「意業」為重,而非「身、語二業」。同時,也再次亮出常常用來唬人的那幾枝老梗:《紅怒尊譚崔密續》、《黑怒尊曼陀羅儀軌》、《金剛真實光明密續》、《果得精髓概要》、《金剛傘蓋密續》與《密集金剛密續光明論》,以及幾張新的撲克牌《紅怒尊曼陀羅儀軌》、《黑怒尊曼陀羅儀軌》,以上這些宗喀巴手中的王牌,是最後出手,用以敲定「示現諸多酷行」、「怒斥金剛道友」等身、語、意業同時犯了,才算違犯此第三條根本墮戒。

這樣的「戒釋」在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內部,有沒有後續的爭論,我們不得而知。只是我們在此用旁觀者的角度來看,也覺得宗喀巴作「戒釋」的手法太過粗糙,譬如,本段倒數第二句,所云「如果我們在《金剛傘蓋密續》裡發現『於金剛道友發起謓心』字句,應作相同的解釋。」明明人家只說到「發起嗔心」,宗喀巴卻硬說人家「亦說此(有怒斥、酷行)義」,看來喇嘛教不論作成什麼結論,只能用來唬自己人,但要問的是:這樣作「戒釋」,邏輯何在?道理何在?豈不是已被強詞凌奪了嗎?

原文:

總之,如果有一金剛道友,(1.)已於自己同一發菩提心上師處(2.)領受法教,而(3.)你亦了知此事,(4.)卻對其發起謓心怒斥,並且(5.)對方聽受而了知你的謓意;具足此五緣故,成就第三根本墮戒過失

五緣」買斷「金剛兄弟

最後宗喀巴整理第三根本墮戒成就的「五緣」,他的冗長敘述,可以條列而更形簡明扼要:

(1)跟了同一位上師

(2)共同學習了譚崔雙身密法

(3)受了「十四根本墮戒」

(4)發了嗔心罵了人

(5)對方聽懂了他在「不爽」

這個人就「成就第三根本墮戒過失」,準備下墮「金剛地獄」去囉!用這樣的單行法去規範其自家內部願意領受「十四根本墮戒」的人,似乎是「周瑜打黃蓋」願打願挨;可是設想一下,若是嗔心罵人的兩造本是「親友弟兄」,但是後來卻變成了「金剛弟兄」,結果發生「戴綠帽」的事實,挨了悶棍的這一位,卻連回罵都不能罵,只能「好東西和好朋友分享」,那麼這個「墮戒」的公義性到底何在?更如果(這會更經常發生)扔下綠帽給人戴的人並不是「金剛兄弟」,而是「金剛上師」,是不是挨了悶棍更得「閉嘴」?因此,請想想看,這一條墮戒到底是攝護了「學法的弟子」,還是「傳法的上師」?(採訪組報導)20150520


註:原出處引用ucchusma網站之文章已關閉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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