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5/05/06 08:00
(真心新聞網採訪組台北報導)「譚崔十四根本墮戒」把上師捧得至高無上,故放在第一條要禁制輕慢毀謗的地位,第二條有關「善逝世尊言教」的,不過虛晃一招擺擺樣子,而且「善逝世尊言教」的內容旨意,也是由著上師解釋的,更何況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,早已把「世尊言教」解釋得背離佛教亂七八糟,沒什麼值得再相信的。接下來,「譚崔十四根本墮戒」就要開始解決學習雙身法的「同學」之間最可能發生的問題了。請看原文:
原文:
第三條根本墮戒
第三根本墮戒,謂殘酷示現瞋恨於金剛道友。
所謂「金剛道友」是不是同見同行的「同修」們呢?佛教內出家僧團講求「六和敬」,為什麼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喇嘛們卻必須防範彼此「殘酷示現瞋恨」呢?我們從前面兩條戒相與「戒釋」的評析中,已經瞭解「十四根本墮戒」全是為修無上瑜伽的雙身法而施設的,並為其訂下外、內、密、密密四層的涵意,裡面文字迂繞隱晦的部分,也都是在表述雙身法有關的規定要點,因此,此處不妨直接挑明其「密密」的定義,本條「第三條墮戒」也是為雙身法而作的特別規定。正如陳健民上師的闡釋:「此謂在攝持明妃時所起紛爭,此所以異于菩薩戒中之紛爭。(註一)」原來本條墮戒竟是喇嘛教內的「爭風吃醋專門防制條款」,想要免除喇嘛們與明妃們之間爭風吃醋吵架,以免洩露了雙身法的內容及實修雙身法的事實。
註一:陳健民著,徐芹庭編《曲肱齋全集》〈十四根本墮〉普賢王如來佛教會1991.7.10出版精裝本
原文:
分兩點說:一於何對象起瞋?謂諸同修金剛乘眷屬。以同出生於金剛乘故,不應起瞋。那波‧丹錯多吉曾說:
金剛道友眷屬,皆從上師、曼陀羅儀軌、智慧上師,或是智慧佛母之處受 誓;不應遠離善友,分裂成不同團體。同受大乘法者,即應是同修法道眷屬。若致團體分裂,親近和合異議團體,犯此根本墮戒。
講到「對象」的問題,因為「金剛乘」就是「譚崔乘」;所以「金剛眷屬」就是「譚崔眷屬」,指其性愛遊戲的伙伴、同道、性奴隸等。為什麼說為「眷屬」呢?此處金剛上師那波‧丹錯多吉說:「皆從上師、曼陀羅儀軌、智慧上師,或是智慧佛母之處受誓。」因為大家系出同源,「上師同拜、密續同學、墮戒同受、儀軌同行、性愛同享」,最後還有「明妃同用」,所以的確是一個大家庭,大家可以你「智慧」來、我「方便」去,雖然說只是「同」而不見得「和」,但畢竟也強調「不應遠離善友」,稱之為「眷屬」何曰不宜?
若是有朝一日「善友」爭風吃醋,「金剛眷屬」翻臉,若致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「團體分裂」,被判為「犯此根本墮戒」,那也是喇嘛教內部的事,與你們佛教無關,別來管我們密宗犯不犯戒的事;雖然佛教把「破和合僧」視為最嚴重的「五逆罪」之一,但是一般來說僧團的和合是清淨的,與譚崔大不相同。所以若是把這種譚崔的「同修法道」栽贓到「同受大乘法者」頭上就不對。因為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中喇嘛,並非「同受大乘法者」,他們甚至一向認為自己的「金剛乘」高於「大乘」,根本不屑於受學大乘法。宗喀巴此處只為了討論喇嘛犯戒,故意含糊其詞拖人下水好來模糊焦點。
原文:
在《科薩拉王國光明論》裡,空行母蘇拉比亦說:
不應不利於金剛道友。「不利」,意指對同一上師所教導之進入曼陀羅法道者起瞋。
桑提巴在其所著《寶燈論》中,亦言:
同修者,意指於同一上師處,領受曼陀羅儀軌法教者。不應對其起嫉等心,彰顯其過。
蘇拉比和桑提巴這一對宗喀巴找來唱「譚崔雙簧」的男女「譚崔論師」,都同指這一條「墮戒」,是禁制譚崔行者「不應」對於「同一上師所教導」的同學生起煩惱,只不過所描述的輕重有所不同。蘇拉比講的是不應起「嗔」,這是唯識學「心所法」中的「根本煩惱」;何謂煩惱?煩者心煩、煩擾,惱者惱亂、惱熱。《大智度論》〈七〉曰:「煩惱者能令心煩,能做惱故,名為煩惱。」可見陳健民上師所點出的「攝持明妃時所起紛爭」一事,的確讓爭風吃醋的喇嘛們「很不爽」。
而桑提巴所描述的就更細,因為他所指稱的「起嫉等心」,指的是嗔心起後,經過忿、恨、惱而生起「嫉」的這一些「(小)隨煩惱心所法」。「隨煩惱心所法」是隨著「根本煩惱」而生起的煩惱惑,這些小隨煩惱「發生作用面最小,而行相粗猛,於不善心中,個別生起。」如《識論》曰:「云何為嫉,殉自名利、不耐他榮,妒忌為性,能障不嫉,憂慼為業。」說明不但心煩意亂,已經是所生煩惱相的細部特寫了。
原文:
諸上所引文中,特別指出於同一上師處受學;這個強調是必要的,因為受學於不同的上師,就會有不同的出生處所;若不同處,眷屬的意義也就失去了。進一步說,三乘法道各有不同受學的眷屬。引文所說,是指同樣修煉於金剛道儀軌的諸同修者。如果是來自其他較低法道,而轉修譚崔密宗者,亦具有同樣充分的資格,修入成為金剛法道眷屬。空行母拉思米嘎拉在其著作《金剛根本墮戒論》裡強調說:於相同之曼陀羅法中,受相同儀軌與誓願者,即名眷屬,所修同故。此說有違法處,因為雖有同時同受同一曼陀羅法諸人,卻不必然人人都會違犯根本墮戒的緣故。
宗喀巴於本段「戒釋」前幾句所說,似乎表示若是在不同上師處受學,則不算「眷屬」,本條墮戒似乎自然消失其節制力,這樣也好,否則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之間相互的嫉妒、嗔恨將多得處理不完,乾脆來個「既然不屬同門,就眼不見為淨」。而宗喀巴另謂:「如果是來自其他較低法道,而轉修譚崔密宗者,亦具有同樣充分的資格,修入成為金剛法道眷屬。」我們予以保留暫不評論,因為在後面的「第七根本墮戒」還特別強調:「謂對未成熟有情開示宣說諸佛密要。」亦是「譚崔十四根本墮戒」之一,而此處宗喀巴卻輕易對「其他較低法道(當然是所謂「未成熟有情」),轉修譚崔密宗者」放水讓他過關,是否性欲熾盛之時,什麼也顧不得了,就先雙修加持了再說?這其間的矛盾,尚待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人士說清楚。
本段後半引出的「空行母拉思米嘎拉」,其實就是前文「第一條墮戒」中出場亮相過的,斯里蘭卡王子遜妃「拉喀斯米卡拉」相同譯名的不同擇用字。大家還記得她教國王的僕從修「譚崔」在先,又讓僕人給她的國王公公作「譚崔灌頂」於後,因此,先後被她「教導受學」的僕人、國王二人,應該就是最親密的「金剛道友」了,至於這位「扒灰」的斯里蘭卡國王,有沒有對其僕人「先進師兄」「殘酷示現瞋恨」就不可知了,因為「空行母拉思米嘎拉」和這位僕人「勇父」,到底是怎樣往生「卡雀空行淨土」的,「印度84丐幫長老」的故事裡並沒有明說。這或許就是宗喀巴特意要撇清:「因為雖有同時同受同一曼陀羅法諸人,卻不必然人人都會違犯根本墮戒」的緣故。
原文:
《無垢光論》裡言:「觸怒若老若少,是修證金剛乘法眷屬者,犯根本墮戒。」會這樣說,是因為他們所發的誓願,必定是譚崔曼陀羅誓的緣故。
《淨一切修道諸障密續》裡說:「修行者不應毀謗金剛乘眷屬、姊妹,與金剛佛母空行女。」 此中所說「姊妹」,雖然列名於金剛眷屬之外,然而是應該包括在眷屬中的意思。此意,在《本源思想概要釋》裡,難陀藏解釋為:所謂眷屬者,於同上師處,受持曼陀羅法者。
宗喀巴引《無垢光論》的說詞,無非是要危言聳聽,恐嚇譚崔學人不要吃相難看,彼此撕破臉面的意思。假藏傳佛教四大教派的的邪戒毒誓,本來就邪僻荒誕不必相信,但是從根本上不必去相信喇嘛教的譚崔瑜伽是「宗教修行」,也不用盲目受教於「金剛上師」,與那些沈迷色欲的喇嘛成為「金剛眷屬」,才是遠離「嗔」等煩惱,以及「嫉」等隨煩惱的釜底抽薪之計。
《淨一切修道諸障密續》中特要強調「姊妹」也包括在「金剛眷屬」內,因為所有的「姊妹」都是喇嘛們亟需的「譚崔法眷屬」,但是若不予強調,他們可都是人家的「人倫眷屬」,當角色衝突時可能會讓她們自外於「曼陀羅法」的「金剛法道」,因此特地聲明將「姊妹」與「金剛佛母空行女」綁在一處。事實上在譚崔實修中「法眷屬」正是優先於「人倫眷屬」,甚至肆意要將後者打破的,譬如宗喀巴就曾在所著《密道次第廣論》中引用《大印空點》第二云:「賢首纖長目,容貌妙莊嚴,十二或十六,難得可二十。廿上為餘印,令悉地遠離。『姊妹』或『自女』,或『妻』奉師長。(註二)」鼓勵譚崔學人在受上師「法教」時,將未成年的姊妹、女兒甚至自己的老婆,都奉給「師長」先受用而「加持」之。這也就是為何宗喀巴最後要引用難陀藏在《本源思想概要釋》裡的解釋:「所謂眷屬者,於同上師處,受持曼陀羅法者。」的寓意:所有的「家眷」,只要同「受持曼陀羅法」,都成為譚崔「法眷」啦!
註二:宗喀巴《密道次第廣論》P400妙吉祥出版社1986年6月精裝版(採訪組報導)20150506
正覺教育基金會採訪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