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委提宗教法 騙財色加重其刑

【聯合報╱記者錢震宇/台北報導】 2011.02.14 04:16 pm

利用宗教名義騙財騙色,未來恐將加重其刑。國民黨立委潘維剛日前提案制定「宗教法」草案,明定宗教人士偽造文書或詐欺、性侵者,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,必要時可解散其宗教。

此案已通過連署,將留待此會期內政委員會審議。潘維剛希望藉此讓宗教團體法制化,避免宗教淪為犯罪工具。

潘維剛表示,一九二九年制定公布的「監督寺廟條例」,僅以寺廟作為監督對象,與現實脫節,且立法精神顯然違反宗教平等及信仰宗教自由。

她說,早在一九八○年代初期,政府便說要制定宗教法,但迄今近卅年,新興宗教團體不斷出現,宗教法「卻只聞樓梯響,不見人下來」。

近來不斷有宗教團體及法界人士向潘維剛反映,不少打著宗教名義,實際上以怪力亂神之說混淆視聽,實際上進行詐財、販售藥品、甚至騙色行為,反讓正統宗教汙名化。

潘維剛表示,台北市除了大型宮廟外,很多神壇、道觀、廟堂隱身巷弄中,部分還是鐵皮搭建的違建,合法性有待商榷,是否真能發揮宗教功能,讓人憂心。

她強調,「宗教法草案兼顧『政教分離』及『宗教自由』,符合民主憲政基本原則,且引領宗教團體正常發展」。

草案明確定義宗教團體,並將宗教捐獻與勸募納入管理。

Image